商标权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65页(510字)

商标权人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商标权转让后,转让人即丧失对商标的一切权利,而由受让人享有原商标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商标权转让的方式各国法律要求不同,基本可分为两类:(1)与使用商标的企业或与使用商标的有关业务一并转让。实行这种方式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等。如德国商标法规定:由商标注册申请或商标注册而产生的权利也可以转让给第三者,此项权利转让与他人时,必须将与商标有关的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同转让,任何其他形式的转让均属无效。(2)单独转让商标权。大多数国家允许商标权单独转让,而不必连同企业一起出让,如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商标法就不要求商标连同企业一道转让,中国商标法也采取这种做法。转让商标权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然后向商标主管部门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并予以公告。如中国商标法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后,予以公告。

转让商标后,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商标的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应承担保证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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