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反控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76页(322字)

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贸易做法之一。

通常是许可方在签订工业产权许可合同时,要求被许可方不得对所转让的工业产权技术的有效性,或对许可方取得的其他权利的效力提出异议或控告。因为,被许可方通过对许可方工业产权技术的实际使用,比其他人更容易发现许可方权利有效性的可靠证据,从而可能对许可方权利的有效性提出争议。所以,有的许可方会强制要求在许可合同中订立不争议条款,以束缚被许可方。但是,根据各国工业产权法的规定,当某项专利或商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获得专利权或商标权时,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请求主管机关或法院宣布其权利无效。

因此,在许可合同中强使被许可方接受不争议条款是非法的,是各国法律所不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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