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78页(986字)
于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重新公布。
商标法共分为八章:第一章总则。说明制定商标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主要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如应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等。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采取初步审定与无异议原则确定商标权,如该法第19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该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算为10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为10年。转让注册商标的,当事人双方应共同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还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该法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该法规定,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行为,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冒充注册商标的、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该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到侵犯,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