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80页(615字)

198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公布的管理中国技术引进工作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条例对促进中国技术引进工作健康发展和维护中国企业、公司乃至国家全局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共由13个条款组成,其主要内容为:(1)技术引进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客体包括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方面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服务。(2)对引进的技术的要求。要求引进的技术必须先进适用,符合下列一项以上的要求:能发展和生产新产品、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国资源、能扩大出口、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生产安全、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和有助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3)对引进合同的审批要求。技术引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签订后报外经贸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4)对技术引进合同内容的基本要求。合同中必须要明确规定:①引进技术的内容、范围和必要的说明,涉及专利和商标的应附清单;②预计达到的技术目标以及实现各该目标的期限和措施;③报酬的构成和支付方式。(5)对限制性商业作法的规定。条例中共列出9种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除经审批机关特别批准,不得写入合同。

(6)合同报批。合同报批应提交报批申请书、合同副本和合同译文文本、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合同经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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