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83页(575字)

又称《慕尼黑公约》。

1977年10月7日正式生效,并在德国慕尼黑建立了欧洲专利局,从1978年6月1日起开始接受专利申请,根据该公约提出的专利申请均由欧洲专利局统一进行审查和批准,所批准的专利称“欧洲专利”。该公约是发达国家工业产权保护地区性合作的产物,目的是建立欧洲统一的专利制度,以统一的法律规定、统一的专利审批程序达到简化手续、减少重复劳动、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经济的目的。在具体工作中,欧洲专利局采用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确立先申请原则,规定了较宽的专利保护范围,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条件,从立法上保证了欧洲专利的质量,为地区性专利取代各国自行审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它是国际上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申请欧洲专利的一般程序是:(1)申请案必须用英、德、法三种文字书写,必须指明希望在公约的哪些成员国受专利保护,这些被指定的国家称为“指定国”。(2)申请案在欧洲专利分局经过初审,将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一般不超过实际提交日18个月。

(3)申请案公布后6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反对,可请求实质审查,交付费用后,转交欧洲专利总局进行实质审查。(4)实质审查通过后,即“初步批准”,并予以公告,9个月内如无异议,即变为“最终批准”。公约规定,专利保护期为从提交欧洲专利局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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