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59页(403字)

为提单或租船合同中普遍订入的条款。

按照《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互有过失的碰撞情况下,有关船舶按过失程度分担责任,即各船应按其所犯过失程度赔偿对方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按照外国的判例,则采取平均负担过失责任的办法,即各船应分别负担全部过失责任的50%。按此规定,尽管每艘船舶上承担50%的过失责任,货主却有权向非载货船舶要求100%的损失赔偿,非载货船舶的所有人又有权向载货船舶所有人追偿其应负的50%的责任,从而使货主获得载货船舶所有人按照运输合同的驾驶过失免责条款本可以免责的那部分赔偿,亦即载货船舶的船舶所有人间接地把损失金额的50%付与其船所载货物的货主。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订入提单或是租船合同当中的,该条款规定:载货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有权向本船所载运货物的货主追回其本可免责但却已间接付给该货主的那部分赔偿金额。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