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62页(475字)

又称承运人责任期间。

指按照提单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的时间。只有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在这段期间之内承运人才负赔偿责任,凡在此期间之外发生的货损、货差,承运人不负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何时开始到何时为止,各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有不同的规定。《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货物卸离船舶为止,即通常所称的“钩至钩”原则,也就是承运人的责任从货物起吊开始,经过整个航程运输至货物从船上卸下并脱离吊钩时结束。

按照《汉堡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货物置于承运人实际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即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直到交付货物时为止。可见,《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比《海牙规则》的规定延长了,延至承运人在装货港收货和在卸货港交付的两边陆上期间。

尽管如此,《汉堡规则》所规定的责任期间仅指货物在装货港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的期间。如果承运人在远离港口的地点收受货物或交付货物,对于从港口到具体收受或交付地点之间的货物运输不适用《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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