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71页(594字)

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运输合同。

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出具的重要的货运单据。但性质上它不同于海运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是不可议付的单据。其性质和作用主要是:(1)承运合同。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须由发货人或其代理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后方能生效。

(2)货物收据。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一份航空运单正本交给收货人作为货物收据。

(3)运费帐单。航空运单上分别记载着高于收货人和代理人所应负担的费用,因此可作为运费帐单和发票,承运人可将运单的一份正本作为记帐凭证。

(4)报关单据。

航空运单通常是海关放行查验时的基本单据。

(5)保险证书。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者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即可作为保险证书。

载有保险条款的航空运单又称为红色航空运单(Red Air Waybill)。(6)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办理该运单项下的发货、转运、交付的依据,承运人根据运单上的有关记载办理上述事项。

航空运单每份一般有三份正本和至少六份以上的副本,其中正本背面印有承运条款。航空运单又分为航空公司的运单,即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简称MAWB)和航空货运公司的运单,即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简称HAWB),分运单供航空货运公司办理集中托运、联运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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