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84页(493字)

又称“劳工抚恤保险”,简称“劳工险”,是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对其雇用的员工在雇用期间从事业务活动时,因遭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用合同应由被保险人(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私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社会各界保险意识强,同时,统治阶级为了缓和同工人阶级的矛盾和斗争,雇主责任保险得到广泛应用。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雇主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方式、赔偿标准等互有差异。

有的国家将雇主责任分为绝对责任和过失责任,前者作为劳工保险的对象受劳工法规范,是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基本保险,后者作为雇主责任保险的对象受雇主责任法规范,如英国、美国等;有的国家由政府机构办理强制的劳动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充的自愿的雇主责任保险,前者强制实施,后者则是雇主的赔偿责任超过劳工保险部分的保险,如日本等;有的国家或地区将劳工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合并,统一强制实施,如香港等。自1982年起,我国也办理雇主责任保险,以保障各类工商企业所雇人员以及外国驻华外交、经济机构所雇人员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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