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1页(315字)

亦称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是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保险人进行理赔的另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不考虑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这就是说,将保险标的价值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限度内的部分,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第二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

这种方式的赔款计算只取决于保险金额和损失金额两个因素,可以避免比例分摊的繁琐计算,对保险人是有利的;而且,当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无论是否为足额投保,被保险人均可获得损失全额的赔偿,这对被保险人来说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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