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合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3页(371字)

亦称附合契约,与议商合同相对。

议商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附合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取与舍”的决策,而不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议商而订立的。

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一般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文,均是保险人或保险人集团或政府主管机关事先制定的,投保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即或者同意或者不同意。一个普通的投保人,无法提出自己所要的保单,或修改保单内的某一条款。

即使出现有需要变更保单内容的必要,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式附属保单,或另附特别约定保单。但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原则上不变。正是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因此就产生了这样的惯例,即双方在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法院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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