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6页(883字)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一种基本险别,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

“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平安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从以上责任范围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这个险别不论称之为“平安险”或“单独海损不赔”都是不够确切的。“平安险”的叫法十分笼统,易使人误解为保险人承保货物安全到达,所有运输途中发生的风险损失均予负责。

事实上,它不仅不是对所有的风险损失负责,而且在三种基本险别中,它是承保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单独海损不赔”的叫法也不准确,因为在这一险别下,保险人仅对由于自然灾害所致的单独海损不赔,而对意外事故所致单独海损仍然要负责,而且,如果在运输途中,运输工具发生过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的意外事故,则不论在事故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致的单独海损,保险人仍须负责。由于平安险保障的范围很小,因此实际使用平安险较少,一般适用于大宗、低值和粗糙的无包装货物,如废钢材、木材和矿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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