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7页(568字)

亦称索赔时效。

它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损失后,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保险索赔时效在法律上列为“消灭时效”。所谓“消灭时效”是指在民事法律规定的一定时期内,由于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从而义务人得以免除法律义务的制度,即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请求权存在的期限时,请求权利因逾越时效而消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索赔期限的规定为两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

但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上述索赔时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被保险人若不在两年内向保险人申请赔款或不提出必要的单据、证明或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按照国际运输习惯作法,收货人向承运人的索赔期限一般规定为交货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而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对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为两年。如果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既属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又涉及承运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在承运人规定的索赔期限(交货起一年)到达之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要求承运人延长索赔时效,以便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之后能及时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

否则,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影响保险人的这一权利,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款的责任或追回已赔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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