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提货不着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2页(280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别之一。

它必须在投保一种基本险别的基础上加保,不能单独投保。它主要承保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货物由于偷窃行为或整件提货不着所造成的损失。“偷”,一般是指货物的整件被偷走,“窃”,一般是指整件货物中的一部分被窃取。

偷窃不包括使用暴力手段的公开劫夺。

提货不着指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能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对于偷窃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在提货后10月内申请检验。对于整件提不着的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取得责任方的有关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加保该险时,被保险人必须加缴一定的保险费。

上一篇:货物运输罢工险 下一篇:淡水雨淋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