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8页(185字)
主要规定保险人同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即使已经遭受灭失或损害亦予赔偿,但以被保险人事前不知情为条件。
这个条款的主旨是保障不知情的善意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知保险标的受损,则保险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而拒绝赔偿。在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货物保险条款中,上述内容规定在“可保利益”的条款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