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的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1页(436字)

保险单权利的转让。

即被保险人将保险单所赋予的损害索偿权以及相应的诉讼权转让给受让人。对财产保险单的转让,各国法律一般都认为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让而转移,即保险单的转让同标的所有权的转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

保险单转让必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因为保险契约是一种对人的契约,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大小与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有关。

但货物运输保险是个例外,其保险单可以不经保险人的同意而由被保险人背书后,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让,这主要是因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始终在承运人的控制与保管之下,被保险人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危不产生影响,因而保险单的自由转让并不会给保险人增加风险负担。

保险单的受让人不能取得优于原被保险人的权利,而是只能享有与原被保险人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对受让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保险人拥有如同对待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一样的抗辩权利,他对原保险人可以提出的抗辩,同样适用于对待保险单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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