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4页(499字)

又称“分入公司”。

在再保险业务中接受其他保险人转让的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再保险人主要包括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及国际性的再保险集团。再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时,必须向原保险人提供履行其义务的保证,其方法有:由原保险人提存保费准备金,或由再保险人提供信用证明等。近年来,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多采用担保和信用证明的方式。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给付再保险佣金,并共同负担原保险人为业务所支付的税捐及经纪人的佣金等。有的再保险人接受的分保业务获有盈余时,要向原保险人给付盈余佣金(目的在于鼓励原保险人慎重选择业务)。

再保险业务中,如果由于原保险人缺少应有的注意,使再保险人蒙受损失,原保险人应予负责;如果原保险人滥用权利,再保险人可免负给付再保险佣金的责任;如属原保险人对其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作逾越给付保险金,或不应给付而给付时,再保险人对该部分免责。再保险人同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之间并无直接的保险契约关系,双方都无权向另一方提出权利和义务要求,即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无权在发生损失时向再保险人要求损害赔偿,再保险人也无权向原保险的被保险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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