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33页(488字)

由于承包商破产、死亡或其它原因,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在不改变已签订合同内容的条件下,把合同中项目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个承包人的行为。

转让分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又称转包,接受转让的承包人不但要承认合同的全部内容,履行合同的全部条款,还要向转让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转让费用。为了维护业主利益,防止毫无实施工程能力的“皮包商”的投机行为,许多国家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其中一部分转让给他人,更不能把整个工程全部分包出去。

无偿转让,是指接受转让者只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执行合同,不向转让者支付任何费用。

一般无偿转让项目都是有隐患、风险大的工程项目,如存在着因不能如期竣工或工程可能延期造成罚款的经济损失。分包与转让不同,在于总包人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时,并不完全按照总包合同的价格,而是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另行商定;总包人通过招标或协商选定分包人时,也应征得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有义务使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分包人(如当地分包商),但当分包人拒绝与总包人签订合同时,总包人有权拒绝此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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