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50页(621字)

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或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对合同及合同有关方面发生争端或争议,无论是施工过程中或竣工之后,也无论是在合同终止、废除或违约前后,首先应提交工程师解决。

工程师在接到任何一方请求90天内,将其决定书面通知业主与承包人。工程师对每一争端事项的决定,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付诸实施,不论双方以后是否提出仲裁要求,业主与承包商均应全力进行工程施工。双方在接到工程师决定之日90天内,如果未提出仲裁要求,则上述决定即为最后决定。

如果工程师未在上述请求提出90天内发出其决定的通知,或业主与承包商一方对该决定不满,他们均可以在首次提出书面请求后90天再加90天为期限,或接到工程师决定的90天内,就有关争议事项按照下列规定方式请求仲裁。

对于所有争端或争议,工程师虽已决定,但未成为最后决定时,根据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章,由按此规章指定的一名或较多的仲裁人作出最后裁决。此仲裁人拥有推翻、修改和审查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证明、评价的全部权力。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限于各自向工程师提供或已由工程师作出决定的内容和范围,但也不得因为工程师已就该事端作出决定而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此案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工程即使因仲裁而未竣工或据称为不得竣工,仲裁仍可提出,但业主、工程师与承包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得因提出仲裁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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