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度外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66页(360字)

简称“额度”。

指在1993年以前由国家分配或授予地方、部门或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指标。按照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如果要想把指标配成现汇,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公布的汇率牌价,用人民币在指标限额内购买外汇,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外汇额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来源:(1)中央外汇。

包括国家拨给中央各部门的专项外汇及中央各部门拨给各省、市、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各种外汇额度。(2)地方外汇。包括国家拨给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外汇和专项外汇。

(3)留成外汇。包括贸易留成和非贸易留成外汇及国家批准给地方的实行超包干基数的外汇额度。

外汇额度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地方外汇和各项留成外汇额度用完为止,其它各项外项额度的使用期限依有关规定。

1994年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外汇额度和外汇留成制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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