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4页(371字)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当事人之一。

指愿意买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将票款付给出口商的银行。议付行通常是通知行与出口商有往来的其他银行。议付行对于受益人交来的汇票和单据,必须全面地将汇票和各种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进行审核和检验。核验无误后,即将汇票金额扣除自议付日到实际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和手续费,将其余票款金额付给受益人,其单据所有权也就转移到议付行,从而取得持票人的地位。在开证行拒付时,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信用证项下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可由信用证明确规定,也可由任何银行自由议付,议付行议付单据时,应把每次议付情况,如议付日期、受益人发票号码、议付金额及出运货物的数量等记录在信用证背面。

这种背批可使受益人及银行了解到信用证的金额,防止超额出运或重复出运,这在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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