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8页(519字)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数量较大的一种企业,各西方国家民法典或合伙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作为一种企业形式。

合伙是指二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作为共同的拥有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业务活动的联合体。由此,合伙需要具备三个前提:(1)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协议;(2)是为了盈利的目的;(3)各个合作者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共同分享利润,一起承担亏损,共同参加管理。

合伙强调的是人的联合,各国一般不给予合伙法人资格,其财产权、诉讼权等由合伙成员单独拥有,但有些国家如美国也承认合伙是一个法律实体。根据西方国家法律,凡具有签订合同能力者都有权充当合伙人,即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但要加入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人在企业中地位平等,合伙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合伙合同或协议规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作出的服务一般都没有报酬,他们的酬劳即分享的利润。

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承担信托责任,不得以合伙财产为本人营利,不得与合伙企业展开业务上的竞争。每个合伙人既是合伙企业老板,同是又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一切债务和民事侵权责任负有连带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