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4页(439字)

也称撤销权。

是对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有害破产债权人的行为进行否认,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构成否认对象需以下条件:(1)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行为已生效;(2)此类行为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3)有由于该行为而获益的人。根据否认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恶意否认、不公平行为否认和无偿行为否认,与此相适应,适用否认权的行为包括故意有害于债权人的有偿行为以及偏颇行为和一般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如无偿转让)。关于行使否认权的主体有几种学说: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

大陆法系较盛行破产财团的观点,我国规定清算组可行使否认权。否认权以破产程序为前提,一般通过诉讼方式来实现。否认权行使的效力在于使破产人对财产和权利进行非法处分的行为归于无效,相对人已取得的财产与权利必须要返还破产财产中,即恢复原状;若原财产已不存在时,相对人应偿还所得到的利益。否认权因破产清算组的行使,放弃或者由于破产程序的终结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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