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救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5页(445字)

对因企业破产而造成的失业人员的社会救济。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大都规定了失业救济制度,其内容包括:失业救济、失业保险金、其他津贴等。各国立法都对失业救济金的取得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不同的标准。如法国失业者领取救济金的条件是:非因“严重过失”而被解雇;不满65岁且身体健康,即必须有工作能力、合乎就业条件;失业前1年工作满150天;己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失业救济登记;并且规定了繁琐的程序。失业保险金只限于对参加失业保金的失业者发放,保险费从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中扣除;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只能领取少量补贴。

领取救济金还有一定期间限制,超过救济期间则不再发放,如瑞典为300天,日本为90~300天。我国的破产救济制度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福利制度。我国的失业救济金来自国家财政和企业提供,救济期限较长,为12个月或24个月;救济金较高,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75%;救济范围广,条件较宽松;且社会救济在执行过程中与生产自救相结合,引导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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