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1页(407字)

美国国会在1914年颁布《克莱顿法》的同时,也颁布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执行《克莱顿法》的第2条,第3条、第7条和第8条。

其权限根据该法第5条授权包括对“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和“不公平或欺骗性的行为或活动”提起诉讼。在颁布第5条时,美国国会认识到商人在使用各种不为反托拉斯法专门限制或禁止的反竞争手段上具有无比的“智慧”和“天才”,因而赋予委员会以广泛的权力,对其认为是反竞争的行为提起诉讼,最后必须经过法院复议。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委员会通常必须考虑某特定的人是否:(1)触犯了公共秩序;(2)不讲道义、不道德、以势压人、不思审慎;(3)对消费者,尤其是对购买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法院将委员会的权限解释成一种对违反反托拉斯法的人实施的非刑事处罚权。最后,委员会不能根据第5条提起加重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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