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6页(354字)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是独立适用。

其内容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量钱币的刑罚;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某些犯罪。如投机倒把罪、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行贿受贿罪、赌博罪、走私罪、非法买卖金银罪、收买赃物罪。罚金作为一个刑种,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刑罚,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才能适用,因而不同于由行政机关对一般违法者给予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罚金金额是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的,一般应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予以缴纳;如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少或免除。(3)罚金要按司法程序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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