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8页(724字)

国际商会在补充、修改1980年INCOTERMS的基础上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

也叫价格条件或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该通则为现行生效的国际贸易惯例。该通则共有13个术语,分为4组:一是E组:EXW(即工厂交货);二是F组:FCA(即货交承运人)、FAS(即船边交货)、FOB(即船上交货);三是C组:CFR(即成本加运费)、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即运费付至…)、CIP(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四是D组:DAF(即边境交货)、DES(即目的港船上交货);DEQ(即目的港码头交货)、DDU(即未完税交货)、DDP(即完税后交货)。

国际商会1990年修订通则的主要原因,一是为了使贸易术语适应电子资料交换系统日益频繁应用的需要。

二是为了使贸易术语适应不断更新的运输技术,尤其是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和多式联运。该通则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将买卖双方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分项列出,相互对应。

卖方的义务是:(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4)交货;(5)风险转移;(6)费用划分;(7)通知买方;(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应的电子单证;(9)检查、包装及标记;(10)其他义务。与卖方10项义务相应的是买方的10项义务,它们是:(1)支付货款;(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3)运输合同;(4)受领货物;(5)风险转移;(6)费用划分;(7)通知卖方;(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9)货物检验;(10)其他义务。由于该通则在法律上属于国际惯例性质,只供合同双方自愿采用,但一经采用,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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