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3页(402字)

大陆法上的代理制度的概念之一。

指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者签约的情况。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个人责任,此项责任由本人承担。在国际商业实践中,直接代理人往往是小本经营的商人,他们很少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并服务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本人,代理往往是他们的唯一的职业。直接代理人通过他们的劳动,为本人积累起具有相当价值的财富——商业信誉。

而本人往往借助于该商业信誉自己经营而终止代理关系,以节省向代理人支付的佣金。为了保护直接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许多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对直接代理人的专门保护,并允许代理人对于他在为本人工作期间建立起来的良好的商业信誉,向本人提出公平补偿。例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和奥地利的法律,都承认对商业信誉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请求权是代理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中的约定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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