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身份的本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4页(301字)

普通法上的代理中的一种。

指代理人经适当授权后,在与第三者签约时,不公开本人的存在,以自己的名义签约并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除有关当事方另有约定者外,不公开身份的本人可以介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向第三者提出请求权或诉讼,在此情况下,本人就应向第三者承担责任。

同样,如果第三人与代理人签约后发现了本人的存在时,也可就承担合同责任的当事人作出选择,即第三人可以选择向签订合同的代理人,也可以向该代理人的本人起诉,尽管本人并未直接与第三人签约,但却是合同项下利益的受益方。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商事交易的正常流转,维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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