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分类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6页(614字)

依据《专利国际分类协定》(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Agreement,IPC)的规定对与专利有关的知识领域进行分类的方法,又称IPC分类法。

该协定于1971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市召开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外交会议上缔结,并于1975年正式生效。该协定是统一各国专利管理,实现国际检索统一化,便于公众查找有关已知技术和各国专利局进行新颖性检索的国际公约,综合采用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功能原则”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应用原则”。要求参加协定的国家首先必须加入《巴黎公约》,并负有义务保证在本国的专利管理方面采用协定确定的分类法。分类法每5年修订一次,第5次修订的分类表于1990年1月1日生效。

该方法将技术知识按5级分成8部。5级为部(Section)、类(Class)、分类(Sub-class)、组(Group)和分组(Sub-group);8部分别为分类表的第1至第8卷,即:A.人类生活必需品;B.操作与运输;C.化学冶金;D.纺织与造纸;E.固定建筑物;F.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与爆破;G.物理;H.电技术。

任何一个完整的技术项目的分类号应包括代表部、类、分类、组和分组的序号。该方法目前已为世界上70多个国家的专利局在专利管理方面采用,许多国家据此修订或重新制订了本国的专利分类方法。

国际专利分类法目前在国际上具有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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