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0页(514字)

亦称“国际民事管辖权”。

指一国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法律依据,即根据哪些原则或标准确定一国法院有无权利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来划分和确定的,它是司法领域行使主权的表现;其次,确定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前提和依据;第三,管辖权的确定往往同法律适用相联系,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则各国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根据“有效原则”,以被告身在受诉法院境内并经送达传票为根据确定管辖权。

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国籍、住所、财产所在地等确定管辖权。目前,各国基本上都是通过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国际惯例和司法实践来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至246条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作了特别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涉及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主要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关于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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