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8页(351字)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关于管辖权制度内容之一。

它是对物诉讼的对称。是指要求被告作为或不作为某一特定行为,以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问题如履行契约、损害赔偿、制止某一现行侵权行为等的诉讼。

这种诉讼可能会涉及对有形物的权利和占有。凡是对人诉讼,英国法院即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以及诉讼的性质,而从实际控制原则出发,只要在起诉开始时,被告在英国(或美国)境内出现,不论其在该国有无住所,也不论其是暂时居住还是路过,只要法院能把传票有效地送达给被告,法院对该案即享有管辖权。

如果被告人在国外而未能直接收到传票,那就不能对其提起诉讼,即使英国是他的住所地或是其订立契约、处理业务或实施侵权行为的地方,由此可见,对人诉讼的管辖权完全取决于被告是否在英国(或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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