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4页(606字)

根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设立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机构。

其特点是有其各自的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许多机构还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例如,根据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根据各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美国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与临时仲裁机构相比,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优势在于:(1)便利商事交易当事人,因为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因而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只要写明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并按该仲裁机构规则审理即可。(2)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有其仲裁员名册,凡列入名册的仲裁员通常都是贸易、法律或技术方面的专家,并具有丰富的仲裁经验,因而一旦为当事人或机构指定为审理某一特定案件的仲裁员时,一般都能进行独立、公正的审理。

在仲裁程序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的原因不合理地拖延了案件的审理,按照各仲裁机构适用的规则,机构有权代为指定仲裁员,或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进而避免使仲裁程序无限期地拖延。(3)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秘书处或类似的办事机构,提供与仲裁有关的行政管理与服务,这对当事双方是非常便利的。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多数仲裁案件都是在常设仲裁机构或通过此项机构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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