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4页(723字)

根据1973年美洲国家组织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召开的第七届国际会议上通过的第Ⅹ Ⅱ号决议设立的非政府间组织,目的在于建立通过调解与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泛美体制。

根据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支持在美洲各国设立调解与仲裁国家委员会并与之合作,以期改进解决商事争议的体制;制定在西半球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规章和由各国家委员会推荐的仲裁员名册;召开商事仲裁会议,在适当情况下向美洲各国建议批准有关调解与仲裁的新法律和国际公约,及对现行法律或公约进行修订;与世界上其他国际商事仲裁组织与机构建立和保持联系等。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国代表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委员会的主要活动是协调西半球各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工作,如协助商事交易各方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向从事商业活动的私人或政府机关推荐合同应采用的仲裁示范条款,或者根据当事方的请求协助选择仲裁地点和仲裁员等。

该会还从事有关商事仲裁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季度出版一期公报,以便人们对仲裁有更多的了解。

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78年修订的,除根据该会的性质作了某些修订外,基本上采纳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此外,在各国设立的国家委员会为该会的机构,但他们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如该会在美国的机构是美国仲裁协会(AAA),其在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危地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萨尔瓦多、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等20个国家设有此类机构。这些机构有权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但不得与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代表会议制定的规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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