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54页(332字)

《国务院批发转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9号)规定,大米等16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

迄今,我部已分别制定了原油、成品油、茶叶、煤炭、棉花等5种商品的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并已下发各地及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各地及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其余11种统一联合经营商品的经营管理规定目前正在拟定之中。为不影响出口,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在新的经营管理规定未发布之前,一律按原经营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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