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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收期法

书籍:方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375页(994字)

对技术方案进行粗略的经济效果评价。

国内外普遍采用的是投资回收期法,它可用于评价单个技术方案的经济性。追加投资回收期法,可用于两个技术方案中选择较优方案。现分别介绍如下:

(1)投资回收期法。技术方案实现后,从正式投入生产的时候起,以每年的纯收入把全部投资回收所需的时间(通常以年为单位),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N——投资回收期;

T——投资总额;M——年纯收入。

投资回收期和投资效果系数E互为倒数,即。利用投资回收期法,比较选优技术方案,首先要计算出技术方案的投资回收期N,将它与国家(或部门)规定的标准投资回收期NA进行比较。若N≤NA,则表明该技术方案在经济上可取。

投资回收期法的优点是计算简单,评价方便;其缺点是对回收期以后年代技术方案寿命的长短、纯收入大小等等情况,都未考虑在内,结果可能使经济寿命较短的技术方案显得有利。

(2)追加投资回收期法。对两个技术方案来说,一般投资大的方案技术装备水平高,它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比投资小的方案低,所追加的那部分投资,可以通过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的节约额来回收,追加投资回收期为:

式中 NT——追加投资回收期;

N1,N2——技术方案(1)和(2)的投资额,其中N1>N2

C1,C2——技术方案(1)和(2)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其中C2>C1

上式说明,采用投资大的方案,经过NT年后才能比投资少的方案为国民经济带来节约。若:NT≤NA,即追加投资回收期NT小于或等于标准投资回收期NA,表明采用投资大的方案(1)是经济合理的。

追加投资回收期法具有直观、简便的特点,但是它仅通过追加投资回收期NT指标在两个方案之间比较选优,并没有反映经济效果。

投资回收期法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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