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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书籍:方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528页(542字)

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即行政管理的代称。

它是按照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行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即各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如军事行政管理,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二是指各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方式、方法、内容、程序、效果。行政行为有:(1)事实的行为和法律的行为。所谓事实行为,就是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国家行政机关作出某项决定前的搜集资料,调查研究,撰拟文书的行为和作出决定后的执行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后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如税收机关命令某一公民纳税。

(2)抽象的行为和具体的行为。管理机关只制定抽象的规范,不对具体事情进行处理的是抽象的行为;对具体事情进行处理的行为是具体的行为。

(3)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多方行为。国家机关作决定不需要他人参加和同意的行为属单方行为;双方行为指双方当事人为达到共同目的或不同目的;而行为一致成立的行为,也称行为契约,如经济合同。多方行为也叫多边行为或叫集合行为,如协议的行为。(4)第一次行为与第二次行为。

(5)拘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6)附加行为与无附加行为。(7)依职权的行为与须申请的行为。

(8)受领行为与不受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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