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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书籍:方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547页(640字)

经济合同的概念首先由苏联提出和使用的,现已通行于许多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在50年代开始使用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调解和仲裁是合同管理部门调解经济合同纠纷,解决争议的两种行政方式。

合同管理机关在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才进行仲裁。

调解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或争议的一种方式。

调解必须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由调解者制作调解书,经三方盖章,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一方当事人反悔,可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天内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申诉。否则,应自动执行。

仲裁是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对合同的纠纷、争议所作的裁决处理,是解决合同矛盾的一种行政措施。通过仲裁所作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仲裁的原则、程序、方式,按《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进行。《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向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出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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