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游泳裁判法
书籍:方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718页(627字)
每项比赛都有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
规定动作比赛,每个运动员必须完成有难度系数的6个花样动作(其中3个动作的难度系数在1.7以下,其余3个在1.8以上)。其评分标准为0-10分,最小单位为0.1分,评分时,造型(即姿势)占50%,控制能力(即有力量的表现)占50%,评分裁判员由5人(或7人)组成,去掉最高与最低分后,将其余的平均分乘以难度系数,即为该动作得分,全部规定动作得分总和,即为该运动员规定动作的总分。
自选动作比赛有时间限制(单人项目在3分30秒内完成,双人为4分钟,集体项目在5分钟之内,包括陆上动作20秒),可以从陆上或水中开始,但必须在水中结束。允许有音乐伴奏。
其评分标准亦是0-10分,最小单位为0.1分。计分是在去掉最高与最低分后,其余分相加除以3(7人裁判时除以5)再乘以10,即为自选动作得分。集体比赛自选动作,超过4人,每超1人加0.5分,由记录员计数加分。
国际比赛规定,所有运动员都能参加以上两种比赛,两种比赛得分相加获前8名的运动员参加自选动作决赛。
自选动作决赛得分与规定动作得分相加,即为个人总分(前自选动作预赛得分此时不再有效),以此成绩排列名次。
如出现个人、双人或集体动作总分相同时,则以规定动作的得分决定名次;如仍然相等,则以花样动作的最高得分判定;如再相等,则按原抽签的规定动作重赛一次判定,但裁判员应与原比赛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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