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财政会计辞典》第282页(544字)

是国家对原盐以销售数量为征收对象课征的一种税。

盐税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早在公元前七世纪,齐国对盐实行专卖,为我国课征盐税的开始。历代相沿,盐税便成了反动统治阶级盘剥劳动人民的一个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立即把大盐田收归国有,废除了国民党反动派苛重扰民的盐税办法,建立了人民的盐税制度。盐税在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成为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重要工具之一。

我国现行盐税采取“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即根据原盐的一定数量,以吨或担为单位,核定固定税额;原盐由盐场和公收单位在出售时集中一次缴纳;纳税后在整个流通过程中,经过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再征收盐税。

我国原盐种类多,生产条件和运输条件各不相同,成本费用有多有少,出场价格有高有低。

为了保证社会需要,使盐的调拨价格大体平衡,按照原盐的不同产区实行地区差别税额。还根据盐的不同用途,按农牧业用盐、渔业用盐、部分工业用盐及出口盐等,分别规定盐税的减免办法。

通过盐税征收,在配合国家加强盐的计划管理,节约用盐,促进生产事业发展,保证广大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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