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219页(1856字)
又称“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
研究法律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关系的学科,介于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法律社会学把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结合起来研究,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各种现行法律现象、法律的本质、起源和作用,着重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法律机构的职能;法制在个别社会部门的发展;法律对社会制度的影响等方面。
法律社会学的任务,主要是从社会关系上,对法律的形成、发展、结构、效果和整个法制作理论性研究,从法律与政治、经济的关系,法律与其它约束人们行动的制度、规范、习惯、风俗和道德等因素组成的社会力量的全面联系上来研究法律。法律社会学还为立法与司法部门修改、补充旧法和制定、实施新法提供社会意见,以使法律可以起到更好的社会作用与更大的社会效果。
“法律社会学”一词是意大利社会学家安齐洛蒂1892年在《法哲学和社会学》一书中首创的。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是现代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他在1913年出版的《法律社会学原理》一书为法律社会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埃利希区分了“实定法”和“活的法律”,认为前者只有与后者一致时才能生效,关键就在于法律必须符合社会实况,满足社会需要。他十分强调要重视研究法律的社会本质。美国法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庞德对法律社会学的诞生作了重要贡献。他在1911-1912年发表《社会学之法学的范围与目的》一文,强调法律乃是一种社会的产物,并认为法律并非保护权力,其主要功能在于平衡和缓冲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欲望、需要和利益,以谋求共同福利。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工具,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有计划、育步骤地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庞德把法律或法律概念解释为三层含意,一是法律秩序,二是权威性资料、根据和命令,三是司法和行政活动。只有将三者作一个整体来研究,才有可能使法律直接服务于人类社会,建立一个具有普遍价值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30年代以后,西方法律社会学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美国一些大学的法律系聘请了社会学家,试图对法学作经验研究的尝试。1964年美国成立了“法律和社会学协会”,标志着西方的资产阶级法律社会学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系统的学科。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社会学可以追溯到马克思的《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1842)、《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等着作。在这些着作中,马克思从社会的角度研究法律,对资产阶级法律的虚伪性和反动性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和揭露。在探索法律的本质和起源时,马克思不是根据抽象的演绎推理,而是在考察人类社会整个物质生产过程之后,将法律跟特定的历史条件结合起来研究,并且指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法律的目的、社会作用和效果应当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建立无产阶级法律社会学指明了方向。作为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社会学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苏联和东欧国家形成的。
苏联法学家和社会学家自60年代以来,注意把法学同社会学的研究有机结合起来,运用社会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社会学材料和法学材料,从二者的结合上研究包括刑法、犯罪学在内的法学领域问题。70年代初期,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出版了《法与社会学》,第一次总结了苏联和东欧国家对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成果。
与此同时,苏联学者还比较重视对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和批判。1978年出版的波波托夫的着作《资产阶级法律社会学》反映了这方面的成果。东欧国家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在70年代也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果,较有影响的着作有匈牙利学者古里卡尔的《法律社会学》等。
在我国,法律社会学正处于开创阶段。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已广泛涉及到社会学的各个方面。法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诸如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社会作用、法的知识信息、法律的遵守、法律与社会监督、法律与社会舆论、法律的社会功能和实践功能等,已与社会学的理论研究密切联系在一起。在法的部门中,如刑法和犯罪学的研究,违法犯罪的社会原因和条件,刑罚的社会效应、犯罪的预防和综合治理,都同社会学密切相关。这些方面的大量研究成果,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社会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阅读书目】:
《法律社会学》,(法)亨利·莱维·布律尔着,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