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行为社会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242页(1720字)

研究异常行为的表现形式、产生根源及其同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学科。

异常行为,又称反常行为、偏差行为或越轨行为。美国社会学家所下的定义是:“违反某种社会制度所期待的行为,称之为异常行为。”这是为多数社会学家承认的传统定义,即认为异常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行为。公认的异常行为有:成年人犯罪、青少年犯罪、自杀、娼妓、贩毒、吸毒、酗酒、同性恋、各种心理疾病。

有些社会学家则认为,传统定义把“非法的”、“不道德的”行为称作异常行为,这使异常行为这一术语本身成为一个贬义词,不利于社会学家作出公正的分析与判断。但这种意见没有得到很大的反响。

异常行为社会学萌芽于20世纪初,40年代在美国形成一门独立学科。在20世纪以前的早期研究活动往往局限于个人意志、生理、心理等方面,不能揭示异常行为的社会原因。最早对异常行为进行社会学研究的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他在《自杀论》(1897)、《社会学方法守则》(1904)等着作中率先把异常行为作为社会学用语。他认为异常行为是人们的传统道德规范论丧后的混乱状态。战争、经济危机、社会动荡都会使个人失去对社会改造和新的社会要求的适应能力,从而产生异常行为。

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的社会解组论学派,继承了迪尔凯姆的社会分析传统。他们进行的“社会解组”与“社会病理学”研究是异常行为社会学的早期形态。

其代表人物有霍曼斯、奥格本、托斯、兹南尼斯基、沃思、米尔斯等。认为:现代化、工业化与城市化,会促使社会产生迅速的变革;这种变革破坏过去的正常体系,增加社会的流动性与不稳定性,造成新旧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的冲突,而这类冲突最终会导致异常行为。

他们对异常行为的研究,把注意力从个人转向社会,对异常行为社会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它企图维护旧的传统观念,代表了社会学研究中的保守主义倾向。从40年代末到60年代,异常行为社会学取代了社会病理学。

许多学者力图摆脱纯粹道德论的说教,较为客观地考察和研究心理疾病、娼妓问题、成人犯罪与青少年犯罪等课题;社会学家还将有关异常行为的理论观点与整个社会学领域的主要理论相结合或进行比较,从而扩大了视野,促进了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70年代以来,异常行为社会学在欧美国家和日本得到迅速发展。

国际社会学协会专门设有“异常行为与社会监督研究委员会”从事异常行为的研究和学术交流,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还未建立起统一的或公认是比较权威的理论体系。理论观点有:(1)功能主义。由迪尔凯姆的理论引申而来,认为异常行为与正常行为一样,也具有自身的功能。两者的差别是,异常行为所强调的是有所选择的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

(2)定义论,又称“自我完成论”。代表人物是托马斯和默顿,认为划定异常行为的过程是一种“自我完成”的过程,一旦公众认为某些人异常,就会阻上那些人获得与公众一致的机会,并拒绝承认其合法的身份与地位。

(3)标志论。代表人物是库利和米德,认为人人都是通过别人来识别自己的。

一旦一个人感到别人认为他不正常,他就会发展形成一种异常的自我概念,并承担异常行为者的角色。所以,异常行为是社会给某些人贴上的标志。(4)失调论。由迪尔凯姆的理论发展而形成的,认为异常行为是社会结构失去平衡的产物。

如果一个人想获得成功的目标遇到挫折,他就会采取异常行为来解脱自身的压力,并扫除获得成功的障碍。(5)社会与文化支持论。

代表人物是萨瑟兰,认为个人异常行为的产生是受到异常的社会团体和文化团体支持的结果。这类异常团体通过模仿、教导、识别与强化等社会化过程,将破坏规范的动机、态度与技术传授给个人,造成了异常行为者。

(6)社会与文化冲突论。代表人物是米勒和沃尔德,认为复杂的社会包括各种团体,其结构各不相同,任何一个团体的行为规范如果不被社会所承认,就会产生冲突从而导致异常行为。(7)激进派观点,认为不能只从底层阶级的社会环境中寻找异常行为的产生原因,而应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及社会、文化结构中去寻找根本原因,特别是上层犯罪的危害性比下层犯罪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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