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44页(862字)

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的法学学科。

在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称为“国家和法的理论”;在西方法学界称为“法律哲学”、“法理学”或“法律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属于理论法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

它不是从某一个侧面研究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或某一种法律,而是从总的方面,综合地研究一切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普遍的、共同的理论和规律。因而,法学基础理论所阐述的原理和规律,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在法学科学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

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1)法学的概念、对象、性质和方法,法学的体系结构,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规律;(2)法的概念、起源、本质、类型、作用和体系,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3)各种历史类型的法,如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等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特别是要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作用,社会主义法制等内容;(4)法的消亡。其中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的研究,是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立足点、中心和归宿。建国初期,我国学者仿照苏联法学的模式,将法学理论学科称为“国家和法的理论”,以国家和法为研究对象。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在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上基本上统一了认识,将法学理论学科习称为“法学基础理论”;出版了若干本《法学概论》和《法学基础理论》教材,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各政法院系也都开设了《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法学界就该学科范围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展开了多次讨论,取得了重大进展。

1984年,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我国法学界对下述基本问题存在着争论:法学的研究对象;法的起源和消亡;法的阶级性;法的继承性;法的社会性;法的本质属性;法治与人治;法律体系等。

。【阅读书目】:

《法学基础理论》,孙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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