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412页(1047字)
又称“手印学”。
研究犯罪侦查中有关手印的显现、提取、分析、鉴定、储存、识别和管理的原理和方法的学科。
手印是手掌面皮肤花纹留下的印痕,包括指印和掌印。
指纹是手指末端内侧表面的皮肤乳突按一定规则排列而成的花纹结构。
它由弓形、箕形、环形、螺形、曲形和棒形等纹线所组成,分为弓型纹、箕型纹和斗型纹三大基本类型。
指纹的基本特征是特定性和稳定性。由于各种乳突花纹类型和细节特征不同,千差万别,因而每个人的每个指纹各不相同,即人人不同,指指各异。人的指纹形成于胎儿阶段,一经形成,其花纹类型和细节特征终身不变。因此,在犯罪侦查中,利用指纹的这种特定性和稳定性,可以进行人身同一认定,确定犯罪人。
指纹是个人人身识别的重要科学依据,所以国外学者称指纹为“证据之首”。指纹学研究的对象以指纹为主,同时包括指节纹和掌印。主要研究内容有:手掌面肤纹的生理特征、纹理结构;指纹的类型和细节特征;指纹的发现、固定、提取方法和鉴定;指纹的储存、分类、识别和管理;指纹的应用及其发展规律,等等。研究指纹学,必须利用生理学、物理学和化学等科学领域的最新成就。
我国早在唐朝,就有关于利用指纹的记载,因而被世界公认为最早应用指纹的国家。在古代西方,也有利用指纹的情况。
近代对指纹的科学观察研究,发端于17世纪,如意大利的马塞洛·马尔皮基、英国的内赫米亚·格鲁都观察研究过指纹问题。
1823年,德国学者普金耶发表论文,首次将指纹分为9种类型。
1880年,英国人享利·福尔兹、威廉·詹姆斯·赫谢尔先后提出了指纹在鉴别罪犯方面的作用。但真正创建指纹学的,应推英国学者弗朗西斯·戈尔顿,他于1892年发表《指纹学》,确立了指纹的基本特征和鉴定依据,并首创指纹分类编码技术,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指纹鉴定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价值。
在对指纹的广泛研究和运用过程中,指纹学逐渐发展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出现了汗孔学、皮纹学等分支。
20世纪初,近代指纹学传人我国。
一些警察机构和学者进行了研究,并采用不同的指纹分类方法。新中国成立后,公安部编制了我国的指纹分析法,培养了一些指纹学专门人才。
。【阅读书目】:《新指纹学》,刘少聪着,安徽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指纹学》,赵向欣编着,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