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8页(235字)
中国封建社会的一种审判制度。
汉代重大案件常由廷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联合审判,称为杂治。唐对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
还可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评事充当三司使,前往地方审理不便解京的重大案件。对申冤的案件,则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和御史台御史组成小三司审理。
明清两代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三法司,重大或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