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书籍:犯罪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21页(659字)
1955年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57年7月31日以第663c(XXIV)号决议和1977年5月13日第2076(LXII)号决议予以核准。
分为《序言》、《一般适用规则》和《对特种囚犯的规则》三大部分。《规则》要求对囚犯“不应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加以歧视”,“必须尊重囚犯所属群体的宗教信仰和道德标准。”《规则》对囚犯的登记、按类隔离、住宿、个人卫生、衣服和被褥、饮食、体操和运动、医疗、纪律和惩处、戒具使用、囚犯应获资料及提出申诉、同外界的接触、书籍、宗教、囚犯财产的保管、死亡、病重、移送通知、囚犯的迁移、监所人事、特种囚犯的待遇(包括患精神病和精神失常的囚犯、在押或等候审讯的囚犯、民事囚犯、未经指控而被逮捕或拘留的人的待遇)、监所检查等均作出了一般原则性规定。订立这套规则的目的“并非在于详细阐明一套监所的典型制度”,而“在于以当代思潮的一般公意和今天各种最恰当制度的基本构成部分为基础,说明什么是人们普遍同意的囚犯待遇和监狱管理的优良原则和惯例”。同时,“鉴于世界各国的法律、社会、经济和地理情况差异极大,并非全部规则都能够到处适用,也不是什么时候都适用”,“但是,这些规则足以激发不断努力,以克服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困难,理解到全部规则是联合国认为适当的最低条件。”规则的第一部分即《一般适用规则》,同样适用于管理青少年犯的监所或感化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