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95页(190字)
现场照相的一种,又称现场环境照相。
凡能说明犯罪现场方位的周围景物、道路等,都要列为拍照的范围。为了处理好拍照内容的主次关系,取景构图时应尽量把有重要意义的景物和用以说明案件发生地点的方向、位置的永久性标志物,如商场、车站、桥梁、街名、门牌、路标等,放在画面的前景或醒目位置。
也可根据需要,换用广角镜头和采用特写镜头等方法进行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