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58页(243字)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批示的活动。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查批捕是逮捕程序的中心环节。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3日内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补充侦查决定。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通知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