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94页(229字)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婚姻、家庭罪。本罪主要特征:(1)侵犯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2)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构成本罪。
(3)客观上表现为本人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结婚指登记结婚及事实婚。
认定本罪时,对因受自然灾害为生活所迫而重婚的,或因反抗包办强迫婚姻而重婚的,不宜以重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