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94页(276字)
中国古代对死刑犯刑辱示众的刑罚。
《说文》释曰:“戮,杀也。”郑玄解释曰:“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源于奴隶制时代。
《尚书·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国语·晋语》曰:“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秦代有先刑辱生者而后杀之者。《秦简·法律答问》曰:“‘戮者’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亦有处刑后将死者陈尸示众者。《史记·秦始皇本纪》曰:“将军壁死,卒屯留、蒲鶮反,戮其尸。”隋唐以后,历代封建法律大都明定死刑为斩、绞二种,但戮一直沿至清代。
并且有将未决已死者戮尸甚至开棺戮尸的野蛮方式。